重大责任事故案 一、案 情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被抓获,孟某某、吕某某、殷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三、检察院起诉书意见 四、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并复制了控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听取了被告人殷某某关于案情的陈述,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较清楚的了解。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殷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下面就对殷某某量刑有关的情节发表几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殷某某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情节较轻。 重大责任事故罪系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上设定的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本人认为,殷某某的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殷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现在,单位经营塔吊安装等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质证却没有取得相应资质;马某某、王某某未取得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上岗证,没有对马某某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殷某某作为管理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但是,本人认为,殷某某的这些过失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他即便没有这些过失行为,也不能必然避免事故的发生。殷某某的这些过失,不同于在现场瞎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一类的过失。在现场瞎指挥,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作用,而殷某某的这些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只具有间接作用。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殷某某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殷某某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情节较轻。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四、被告人殷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应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关于殷某某的自首情节,起诉书已经认定,不再多说。但需要说明的是,公诉机关仅认为,可以对殷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却没有提到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人认为,本案事故虽然重大,后果虽然严重,但殷某某不是直接造成事故的行为人,他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大,整体来看,他的犯罪情节是较轻的,因此,应当对其免除处罚。 退一步讲,即便不能对殷某某免除处罚,也应当先选择对其减轻处罚,本罪一般情节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减轻处罚,应在管制刑中确定适当的刑期。 再退一步讲,即便不能对殷某某减轻处罚,也应当在对其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宣告缓刑。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鉴于本罪系过失犯罪,殷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又系自首,又是在单位任领导职务,完全符合缓刑的条件。如果不能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则应当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虽然殷某某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又系自首,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殷某某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复安 五、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