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变卖废品赚钱,盗割正在通电和成卷的电线,把电线外漆包皮烧掉扒掉,留下铜芯当废铜贱卖。9月25日,江西省弋阳县法院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叶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叶志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
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某、周某、叶洋某及叶志某四人窜至弋阳县某商城、住宅区,12次将过道上外露的正在通电电缆线剪断,盗走电缆线、电线共157米,被破坏的电力设备价值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9807元。盗得各类型号电线共96余卷以及其他物品,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36029元。将电缆线剥去外皮后的铜芯以及其他物品卖给收购废品的个体户,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12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盗剪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总计9807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财物,盗窃数额总计360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按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要作用,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有应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李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