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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恩怨,应认定为因公结仇。 三、本案受害人家族在本案民事纠纷发生的开始阶段有严重过错和责任。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0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2012年9月1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胡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胡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通过查阅了本案侦察、预审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而应认定为因公结仇。理由如下: 三、本案受害人家族在本案民事纠纷发生的开始阶段有严重过错和责任。 本案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