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抢劫罪 【关键字】 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 主犯 立功 【案情摘要】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 2008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伙同裴金涛(在逃)在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路段乘坐杜中原驾驶的豫GT3557出租车前往辉县市城区。途中,裴金涛向杜中原索要手机打电话遭到拒绝,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伙同裴金涛对杜中原实施殴打致轻微伤,杜中原趁机逃走。在裴金涛的提议下,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和裴金涛将该价值51 100元的出租车开走,车内有两部诺基亚手机,价值170元。当行至孟庄镇后田庄一胡同内,因无法将车开走,三人将车遗弃后逃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平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被告人裴增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两被告人不服,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在出租车上发生的抢劫案,在分析时需要注意抢劫罪、共同犯罪、主犯、立功、酌情从轻处罚的含义以及上诉状中辩称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故分析该案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抢劫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认定,及其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差异分析。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由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危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亦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存在着极其明显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存在故意。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的场所以及行为的目的不同。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和裴金涛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向杜中原索要手机打电话遭到拒绝后,对杜中原实行了殴打,将其打至轻微伤,后来又将出租车开走,拿走其中的手机。这些行为表明两被告人不仅侵害了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对于出租车的所有权,同时其采取的殴打这一暴力行为也侵害了司机的身体健康权。之后又将出租车开走,是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由于两被告人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劫取出租车这一财物,且是在封闭的场所内发生的事情,而非在公共场所通过强行夺取财物的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因此两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量刑认定:即在量刑过程中相关因素的考量。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且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其次,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 再次,立功是指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最后,酌情从轻处罚是与法定量刑情节相对应的酌定情节中的一种类型,是由法官对行为人的犯罪时间、地点以及犯罪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刑的结果之一。 在本案中,二上诉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形成了共同故意,并共同实行了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均积极地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裴增杰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平平,属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在一审期间,被告人二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危害性不是很大,可以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如何减少犯罪的发生率、杜绝累犯的发生,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为此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全社会范围内,要树立普遍的守法意识,自觉的遵从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坚决地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2.加强监狱内部的管理,创立有效的教育和激励机制,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鼓励其的自我悔过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减少犯罪隐患。 3.执法机关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各机关之间要通力合作,为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而努力。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