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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时间:2012-12-14 06:5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 被告李某是某建筑工地的工人,平素与老乡王某的关系较好。去年春节前,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400元,用作回家的路费。后来,王某一直未还。李某多次索要未果。一天,李某再次来到王某所住的工棚,谈话时,李某再次谈到400元欠款,但王某失口否认,称自己
  案情:

  被告李某是某建筑工地的工人,平素与老乡王某的关系较好。去年春节前,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400元,用作回家的路费。后来,王某一直未还。李某多次索要未果。一天,李某再次来到王某所住的工棚,谈话时,李某再次谈到400元欠款,但王某失口否认,称自己并没有借李某的钱。李某要求王某认账并归还借款,遭王某断然回绝后,李某只好作罢。临走时,李某看见王某有一部手机放在床上(手机价值800元左右),随悄悄地将王某的手机装在衣袋里。后王某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就认为是李某偷了,要求李还自己的手机。李某见事已败露,遂打算逃跑,并三拳两脚将抓住自己衣角不放的王某打翻在地。血流满面的王某见状就大声喊到“抓小偷”,住在附近的其他工友闻声而出,并将逃跑的李某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分析:

  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因在于李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只有在“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才能转化为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69条虽然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和行为。本案中,李某有盗窃的故意,也有盗窃的行为,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所以构成抢劫罪。很显然,这两种意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要求盗窃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上,因为本案中手机价值仅为8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不按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不管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所得的财物数额的大小,均可转化为抢劫罪。这是因为:

  1、从立法的本意来说,立法者考虑到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抢劫罪转化,刑法应对其进行归制。而且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也没有规定抢劫的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那么对转化情况也没有必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从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也规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定抢劫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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