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铁路运输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特征中的罪与非罪界限,采用的是双轨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特征以“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界限;而在特殊情况下,该罪的行为特征,则是以“危及行车安全”为界限,同时也不能排除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转化情况。鉴于目前对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所造成的后果没有相应的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应结合《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规及时做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和规范审判实践;对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诱发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的,应区分三种情况分别对待,即当行为人针对铁路法第六十二条的对象物进行盗窃构成犯罪时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铁路运输物资进行盗窃诱发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定罪时除涉及牵连犯罪以外都应进行数罪并罚、对铁路运输物资进行盗窃诱发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的情况下,可将破坏的情况作为盗窃犯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量刑时,作为盗窃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给予考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