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丁玉娥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梁盛进以自己不构成持有假币罪等为理由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宣告无罪。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梁盛进和原审被告人丁玉娥为了非法牟利,经过共谋,将他人持有的假美元拿到石门出售,出售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假币罪(未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梁盛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丁玉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重,上诉人梁盛进提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宣告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2000年3 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石门县人民法院(1999)石刑初字第205 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盛进犯出售假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丁玉娥犯出售假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评析] 货币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货币的独立、统一和稳定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宁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不仅是用来表现和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尺度,而且是实现社会产品分配、再分配和流通的工具。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谁占有了它,谁就有占有和支配等价社会财富的权利。因此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加大了打击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力度,其显著特点是扩大了此类犯罪的打击对象和范围。1979年刑法的打击对象只有伪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两种犯罪,国家货币在此仅指人民币;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1995年6 月30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其所指的货币既指人民币又指外币,增加了出售、购买伪造货币及明知是伪造货币而运输、持有、使用等罪。根据1997年刑法中关于出售、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规定,无庸置疑,本案两被告人梁盛进、丁玉娥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