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守信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代为办理,这为隐匿个人财产带来了方便,而给司法判决的执行造成了困难。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与社会信用缺失形成了恶性循环:案件的执行率低,胜诉方往往得不到实际赔偿,还要搭上诉讼费、律师费,造成“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不正常现象,使得当事人不愿意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失信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导致失信者一如既往甚至变本加厉地失信;由于失信者对法院判决的再次失信不会让他付出较大的代价,从而又导致案件的执行愈加困难。 3、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 诚信文化不仅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还需要内在的道德约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价值与存在的重要标准。价值观的转变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变得很弱,失信的人不再感到内心不安,整个社会很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 二、法律对策: (一)以立法为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借款人诚实、守信是汽车贷款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构造虚假的个人资料、骗贷逃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近年来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诚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入试运行阶段,并在部分城市开通联网查询。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最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风险。诚信立法是我国诚信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根本措施。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要为形成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关立法工作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部分来完成。(1)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准备,即应建立界定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明确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2)尽快出台关于诚信数据开放和诚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即应建立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诚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同时,应建立规定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对不真实数据提供者设置严惩条款。(3)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在所有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债务重组中,应该坚持债权人主导的原则,以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要建立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破产后的企业法人代表和破产后的个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得进行高档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4)完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遏制欺诈行为。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严重的一种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是将其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而规定在合同法中,但仅仅由合同法来规制欺诈行为还不足以遏制欺诈行为。惩罚欺诈行为人。所以,建议在侵权行为法中专门规定欺诈行为,保障社会信用。然而,在此之前,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作出裁判。立法不完善的缺憾,我们可以通过司法尽量地予以减少,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行民商立法的精神和司法改革融合两大法系的趋势都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在民商法领域,法官自由裁量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诚信原则。当讼争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点或模糊点时,法官应当运用诚信原则去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给予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扎紧法律的藩篱,引导社会信用秩序的建立。 (二)以司法裁判为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法律是守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应当通过审 判职权的行使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改革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构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救济途径。旷日持久的审判会使守信者最终只能得到道义的安慰或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失信者却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利益。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 2、要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实践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虽然涉诉标的较大,也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力,保护金融企业的合法债权。 3、加强多途径处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的机制的建立。如可通过仲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以及行政调解快速、高效处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 4、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延伸服务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指导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及时请示汇报,谨慎处理。 5、实行债权凭证制度。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领取债权凭证。此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随时凭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而且,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6、直接推行公证执行,提高追偿时效性。对有诈骗犯罪嫌疑、人车失踪等恶性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协助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