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合理利用支付令制度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纠纷,债务人有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简单债务纠纷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8、建立悬赏公告制度。由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一旦举报查明属实,则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这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也将极大地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9、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如果是个人,应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的、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如实向法院申报。被执行人如果是单位,应将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财产向法院申报。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只能在法院限定的申报财产范围内进行消费,超过此范围的消费,即视为高消费。对于超出法院限定的申报财产范围进行高消费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用公款高消费的行为也要受到限制。法院可以对超出申报财产范围内进行消费的财产予以执行。 10、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程序规则。可以采取自诉、公诉相结合,有利于案件分流。对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认为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随后及时移交。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后,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11、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信息披露。各级法院可以利用审判职能定期进行司法统计与分析,其内容应当包括公民、法人逃废金融债务的比例、合同违约率、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重大信用缺失案件的典型案例等,提供相应的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允许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查询,使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例如,建立车贷黑名单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之前,法院、银行、保险公司可以联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先设立“个人信用情报共享平台”,在局部区域内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由法院、保险公司及银行将各自车贷黑名单汇总,对黑名单上的客户在以后银行贷款及保险承保中加以严格控制,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 (三)以普法教育为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中,不少借款人自身的诚信并没有问题,但却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受骗上当成为借款人和还款人,也就是说是因为他人的不诚信而被骗成为最终还款人的。例如,因签订空白合同而受骗上当的借款人并不是真正的用款人,但却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普通老百姓进行普法教育是很有必要的。通过普法教育,可以使人们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让骗子们无机可乘,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