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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3)

时间:2013-01-07 08:0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临不可避免的被再次挑战。所以我们主张当前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方式,一是运用刑法解释,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当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二是通过典型判例,加强判例指导作用。不可否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传统的犯罪对象理论

临不可避免的被再次挑战。所以我们主张当前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方式,一是运用刑法解释,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当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二是通过典型判例,加强判例指导作用。不可否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传统的犯罪对象理论造成了冲击,可是在处理虚拟盗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虚拟财产涵括在盗窃罪的客体———财物, 这一概念之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不能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也没有必要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另立罪名⑥。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则物”和刑法第91 条、第92条规定,没有严格限定是具体财产, 而且刑法第92 条第四项有“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的弹性规定。由此可见,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没有障碍。实际上法律适用的障碍不在于立法语言的表述,而在于对立法语言表述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解释需要自足的理论阐释。⑦其次,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定数量的虚拟财产案件, ⑧其中有些具有较强典型性。由于新犯罪类型的增加,刑法理论无暇顾及,刑事立法规定不明确,刑法应愈加注重刑法判例研究,可以通过判例的指导作用,解决新型犯罪问题,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应注重对判例的研究,判例实际上已经具有准法源的意义了。所以比较合适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判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以及判决理由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⑨  参考文献:(1)   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则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政法论坛》, 2003 (6) 。(2)   皮勇、张晶:《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载《信息网络安全》, 2006 (10) 。(3)   杨彩霞:《网络进步引发的若干刑法新问题》,载《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4)   陈然、黄敏峰:《数字化时代盗窃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对策》,载《人民检察》, 2004 (5) 。(5)   聂立泽:《大陆首例QQ号码盗窃案的法律适用探讨》,载《政法学刊》, 2006 (6) 。(6)   陈兴良:《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研究》,载《中国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115页。(7)   许富仁、庄啸:《传统犯罪对象理论面临的挑战- 虚拟犯罪对象》,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8)   参见刘宁:《各地宣判数起虚拟财产盗窃案》,载《人民法院报》, 2007年1月29日第3版。(9)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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