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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的行为又属法规竞合,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本案应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王某盗窃公路上下水道井盖的行为,其既侵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即交通运输安全,又侵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的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由于社会公共安全与交通运输安全具有从属、包容的逻辑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属刑法上的法规竞合情形。根据逻辑学理论,社会公共安全是属概念,交通运输安全是种概念,二者是属种关系;此外,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刑法在立法时将交通运输安全从社会公共安全中独立出来,给予特殊保护的特殊客体,社会公共安全与交通运输安全两者在本质上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所以,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适用特别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其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