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盗公路井盖行为构成何罪?

时间:2012-12-14 01: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户,经营生产及销售下水道井盖业务,为牟取暴利,竟打起了偷回井盖再出售的馊主意。2003年10月至今年2月期间,王某携带铁钩等作案工具,先后6次至某县城内的林业局、武装部和两所中学校等处附近的公路上,将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12套及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户,经营生产及销售下水道井盖业务,为牟取暴利,竟打起了“偷回井盖再出售”的馊主意。2003年10月至今年2月期间,王某携带铁钩等作案工具,先后6次至某县城内的林业局、武装部和两所中学校等处附近的公路上,将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12套及单个井盖33块盗走,经评价,所盗井盖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公路井盖被盗后,导致行人代某、甘某、冉某等多人掉入被盗走井盖的下水道之中,且使一人轻伤。

  「分歧意见」

  处理本案时,对王某的行为认定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数额巨大(该地数额巨大的标准是5000元以上),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王某盗窃正在使用的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此危险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了威胁和危险,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王某的行为的确造成了多人掉入下水道中,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从主观方面看,王某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属间接故意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理由是:王某的盗窃行为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交通设施,这种破坏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侵犯的客观应是交通运输安全;在主观方面,王某明知其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会造成交通运输的危险,却持放任的心理态度,系间接故意犯罪。

  「笔者评析」

  理由如下:

  1、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明显不妥。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所侵犯的客观是单一的,即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不侵犯和破坏其他社会关系。本案中,王某盗窃正在公路上使用的下水道井盖,其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据此,若定性王某的行为为盗窃罪,则显然有违刑法理论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2、王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本案中,王某所盗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根据我国《公路法》的规定,它是保护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附属设施之一,事关交通运输安全,王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更重要的是直接威胁到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在构成盗窃罪的同时,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本案属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