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的性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彩票投注站经销彩票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彩票投注站虽然大多是个体经营,但破坏个体生产经营的也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的范畴。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虽然没有直接毁坏彩票和彩票设施,但其多次骗买彩票的行为造成了多个彩票投注站的损失。虽然就某一个彩票投注站而言,只是数十元损失,不足以对其彩票经营活动造成大的影响,但其行为涉及二十余个彩票投注站,无疑对该市的彩票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干扰,影响了彩票投注站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胡某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构成特征。 此外,胡某虽出于中大奖动机而骗买彩票,但其明知自己骗买彩票的行为会造成彩票投注站的损失,对彩票的发行和经营活动产生破坏作用,但依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间接故意。胡某的行为属于由于其他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虽然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小,但其二十余次实施骗买彩票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胡某对彩票的经营活动的破坏后果不是很大,可适当从轻处罚。 检察日报·杜建春 于书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