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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显纯盗窃案——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如何处理(2)

时间:2012-12-16 10: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比较容易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比较容易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但在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如何定性,则存有疑问,本案即为适例。

    有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秘密窃取机器设备或者某些部件和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以其行为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j

    有人认为,行为人采用盗窃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实施泄愤报复,达到使公司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手段,而非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持该种观点。

    我们认为,对争议的解决,需要正确理解如下三个问题:一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个人目的”,二是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三是盗窃手段能否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所要求的“其他方法”。

    (一)关于“其他个人目的”。这个问题是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联系在一起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法条规定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际上是行为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机,即犯罪动机。立法者混淆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界限,错误地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种“动机”作为“目的”加以规定。事实上,破坏生产经营活动是行为人的唯一目的,也是最终目的,而作为目的之外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则只能是行为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动机之一。行为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动机可以是任何正当和不正当心理追究,只要其目的是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即可构成本罪,而无论其出发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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