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的进行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或通常的处理时限。尽管《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等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行政调查的时限,但并不意味行政调查的时间可以无限制延长。依据行政调查的合理性原则,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复杂或违法情形严重有追究刑事责任可能的也不得超过24小时,更不得以连续询问的方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三、某县盐务管理局应为其错误的行政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顾某、田某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 1.顾某、田某决定和组织实施对王某的隔离审查,属滥用职权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的人身自由,还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而不能以职务行为相抗辩。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职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非法拘禁罪的本质特征。脱离公共权力的行使与滥用,顾、田无法实施对王某的隔离审查。 3.法律未规定法人非法拘禁罪,并不妨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相对人自愿被限制人身自由。行政相对人尤其是违法嫌疑人在强势的行政主体面前往往不敢抗拒,行政主体的强制力足以令相对人不敢提出异议,而无需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即使相对人有自愿的意思表示,也与其被非法拘禁的事实相悖,因而是不真实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顾某、田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