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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盗窃案——基于毁坏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的应如何(3)

时间:2012-12-20 09: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基于毁坏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的,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


    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基于毁坏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的,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他地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盗窃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如何理解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目的。 对于基于毁坏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成立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窃取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占有或者控制财物的行为,其占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至于是短期占有还是长期占有或者控制,占有或者控制之后如何处分财物,那是另一回事。据此,凡是基于毁坏目的的,直接毁坏他人财物(没有窃取等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应该定为毁坏财物罪;如果基于毁坏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不论事后财物是被毁坏、还是被隐匿、利用,均构成盗窃罪。?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还可以用牵连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来解释。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基于毁坏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手段行为是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目的行为是毁坏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目的是毁坏他人财物。毁坏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内心起因,也可以说是犯罪动机,在构成牵连犯的两罪中,不能因为后罪目的的存在而否认前罪目的的存在。行为人实施两种行为的终极目的只有一个,即毁坏他人财物。由于盗窃罪的处刑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原则,对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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