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来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必要认定为成立为其他犯罪。?窃取财物之后予以毁坏只是一种处分财物的行为,同窃取财物后将赃物卖给他人、送给他人具有同样的性质,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丰基于报复动机,秘密将事主王非的摩托车车锁锯开,推回自己工作的机械加工部的行为,不仅使该摩托车脱离了事主的控制,而且使自己也控制了该摩托车。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且系盗窃既遂。至于他其后又将摩托车毁坏,应如何评价,如前所述,无论是运用牵连犯的理论,还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均可将本案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丰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35000元,系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李丰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以毁坏的价值11800元作为犯罪数额,进而判处被告人李丰有期徒刑2年,显系量刑不当。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且系累犯,进而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仅定性正确,而且量刑适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