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客观方面看,张某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就犯罪事件及地点而言,抢劫罪一般发生在偏僻或无人场所,且多选择夜间,如果白天公开抢劫,事先一般都已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害怕他人知道;而寻衅滋事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就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抢劫罪一般是造成了被害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就案发时环境和行为人实施暴力程度而言,案件发生时所处的环境与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程度是否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密切相关,而本案发生地是在手机办卡大厅内,是在公共场所,被害人面对张某的威胁话语,完全可以采取报警、呼救、寻求在场群众或工作人员的救助或者本身反抗等方式,即被害人可以寻求更多的救助选择的途径和空间。对于刘某一案,张某以“你再要,我就将手机摔碎。”可见其对其行为并不惧怕周围群众看见,客观上表现出的完全是一种“强拿强要”行为,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公然挑衅,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李某一案,张某以提出用其旧手机换取李某的新手机,并言称 “你是不是连旧手机也不打算要了!”,该行为表现出在公共场所不顾受害人的意愿,强行要求他人与其交易的特点,张某采取的是以非通常方式、以不公平的价格(旧手机的价值)换取被害人的新手机,进行所谓的“强买强卖”,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交易安全,违反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破坏了交易秩序,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张某在该两事件中,情节轻微,未对受害人人身造成受害、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混乱或者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故对张某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综上,我们应严格遵循我国的刑法精神,我国刑法惩处的是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足以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行为,对任何案件,都要善于从主客观方面进行认真分析,从严从细从慎掌握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善于把握区别罪与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严格做到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加以区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法治的精神,防止错案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