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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诉交易与沉默权的立法(2)

时间:2012-12-30 05: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有关辩诉交易的争议自其生成之日起便颇为激烈赞成者强调辩诉交易体现了显著的司法效益性,不仅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缓解国家在司法资源上的紧迫感,同时也部分卸除了当事人因程序而产生的讼累之苦在举证困难的案件中,

  有关辩诉交易的争议自其生成之日起便颇为激烈“赞成者强调辩诉交易体现了显著的司法效益性,不仅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缓解国家在司法资源上的紧迫感,同时也部分卸除了当事人因程序而产生的讼累之苦”在举证困难的案件中,辩诉交易多少总能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正式审判却可能使其完全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辩诉交易还可能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它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这对罪犯复归社会将产生良好的激励作用,从而获得较正式审判和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否定者则严厉批评辩诉交易极大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有罪无罪的公共利益,使相同情况相同区别对待,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罪刑失衡。有违法律正义“他们认为刑事诉讼应以追求安全价值为第一要义,辩诉交易则主要体现效率价值”,而过分注重效率极有可能导致以下后果:安全与公正等价值目标令人担忧,人权保障状况恐怕也难以实现。正式审判在效率上或许难以达到理想程度但是迟来的正义仍可为社会所接受;相反,失去公正的裁判结果就等于失去了生命,因此辩诉交易是不可取的并且是我国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否定论还指“出辩诉交易仅在被告人和检察官之间进行,被害人被排斥于刑事司法体系之外其受到的伤害得不到安抚,这终将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因为辩诉交易的实施可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它并非刑事策略中的最优方案,所以即使在美国,法律界仍在锲而不舍地探寻相关改革措施,有一些州甚至作了废除辩诉交易的努力。但实践结果表明,在明令禁止辩诉交易的同时,默示交易依然存在。另外,若没有辩诉交易,司法系统便不得不寻求其他方式来处理日趋增多的刑事案件(如严格审查起诉、提倡简易程序等),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调整措施的效果是否比辩诉交易更好? 对此尚未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7.6%和19.2% 。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们法学界以及司法部分共同关注的话题。实践部分也开始探索,去年甚至出现了实际的案例。首例辩诉交易案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也证明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辩诉交易所具有的辩诉协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将辩诉交易机制引入我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当然,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措施,不可以像在美国那样占据体制中的重要位置。

  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控辩双方以及法院乃至社会,都将带来裨益,同时我们也有相应的制度加以支持。具体:首先,辩护和代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因素及对法律认识的不同,使得他们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制度,对这一制度存有诸多偏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和近些年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及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法律援助制度必将得以完善;其次,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辩诉交易一般是检查官和被告谈判而成,这就需要检察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只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告所供诉的和他所想保留成为对等,也只有这样,辩诉交易才能进行;最后,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公正观念和自由观念都已深入人心,正因为这样,被告才会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法律也将允许其有一定的保留。

  三、辩诉交易的作用

    首先、是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使被害人的权利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予以保护。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尽快摆脱讼累,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

  其次、有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以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司法机关的权利滥用,也在客观不利于我国沉默权的形成。根据沉默权制度的要求,司法机关不在制度、程序上创新,那么就可能造成司法机关的客观无能,对于案件的侦破除了现场物证外没有任何口供可言。

  再次、有利于克服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缺陷,确保有罪的被告人被判刑、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平。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无论证据如何有力,没有任何案件控诉方都能包赢不输。加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空子、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惩罚。许多案件可能在检察官历经曲折、漫长的诉讼后,仍会出现辛普森案的结局。在我国诉讼模式正处于转型期的情况下,引入辩诉交易、鼓励控辩双方的和解、鼓励被告积极的作有罪答辩与司法机关充分合,能及时使其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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