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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诉交易与沉默权的立法(3)

时间:2012-12-30 05: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最后、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

  最后、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一点在伤害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发出的痛苦呻吟,司法系统却因自负枷锁不能给被害人以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议的内容,无疑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投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我国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有着实行辩诉交易的客观需要。

  四、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模式

  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讲,我们实现辩论诉交易都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当然首先应该是立法权的问题,那是无庸置疑的——只能专属于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人身自由的立法只能专属于全国人大无论,但是也还有些基本的适用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的问题。

  其次、明确受案范围。我认为我国应把辩诉交易运用在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犯罪,因为这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类轻罪有可能难以找到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程序,是被告尽早受罚给受害者以公道。

  再次、严格限定适用的条件。在我国适用辩诉交易只能是证据材料缺乏或证据材料多但证明力不强以及证据存疑。虽经侦查机关全力多方调查取证,仍无法排除其合理性怀疑的案件。如果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性怀疑,则无需辩诉交易,法院直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即可。建立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同意原则。美国的辩诉交易仅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 而检察官在进行交易时是以既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又代表国家利益的双重身份出现的。交易中难免会出现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或对其合法利益保护不力的现象,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有必要要被害人参与交易的全过程。而辩护律师的参加则主要考虑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控诉方利用权利愚弄被告或交易的另一方。

  另外、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就应该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司法腐败尚未消除的今天,辩诉交易中如无监督机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会空前扩张、极易滋生腐败。而司法监督机制一旦形成,意味着控方辩方及被害人达成协议后,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查,法院有权撤销交易协议或要求控方重新考察协议内容。否则, 法院可依法直接受理起诉这里,法官审查的重点有三:1、审查、侦查机关及有关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有条件收集证据而贪图省事懒于收集的情况;2、审查协议是否是被告人在事懒于收集的情况;3、审查协是否是被告人在“自愿”和“ 明智”的前提下做出的;4、审查交易的程序是否合法。具备这几方面法官将予以采纳,如果没有达到其中任何一条之标准法院将否决协议的效力以便捍卫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最后、律师的参与以及参与阶段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律师参与的时间和阶段,在辩诉交易中律师参与的时间如果是被限定在审查起诉之日起三天内,那么我们这个制度将毫无疑义,因为这不存在交易或者说交易不透明的状态,相信的律师的介入就不应该有时间限制,而是任何阶段,这样不但能保障沉默权同时也有利于辩诉交易的实现。

 

 

参考文献:

 

  王琳,《聚焦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选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5月20日。

  《欧洲刑事司法比较研究》,牛津大学出版。

  赵云昌《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选自《检察日报》,2002年2月21日。

  韩玉胜,专家说法《辩诉交易能否带来公平与效率》选自《北京青年报》,2002年5月21日。。

  郭翔宇,论文《我国可以实行辩诉交易》。

  高一飞,论文《设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的设想》,选自《西政学报》。

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选自《中国法学》,75页,2000年第二期。

  陈卫东、徐美君:《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44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参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专题讨论。

参见卞建林译,《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参见李游、吕安青著:《走向理性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沈惠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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