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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误入男浴室的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2-12-19 12:0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0日,李某在单位浴室的更衣室光着身子时,女青年王某误闯入男更衣室。李某在其他人起哄下,将女青年王某某拉住,要女青年王某某也脱光衣服让他看看,以示公平。在遭到女青年王某某拒绝后,强行将女青年王某某双手反扭,扒下衣裤,致女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0日,李某在单位浴室的更衣室光着身子时,女青年王某误闯入男更衣室。李某在其他人起哄下,将女青年王某某拉住,要女青年王某某也脱光衣服让他看看,以示公平。在遭到女青年王某某拒绝后,强行将女青年王某某双手反扭,扒下衣裤,致女青年王某某身上只剩下内衣裤,并当众在女青年王某某身上乱摸至排精。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李某违背了女青年王某某的意志,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行通过对女青年王某某的触摸达到其排精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李某在浴室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女青年王某某脱光衣物,无视女青年王某某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利,构成侮辱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评述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奸淫的意图,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该案中,李某只是在抠摸女青年王某某以达到追求性刺激,而没有奸淫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与女青年王某某发生性行为。

    其次,该行为亦不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名誉权。构成侮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言语或者文字行为。其二是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而为;其三,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由此得知,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侮辱行为的公然性、公开性,即指侮辱行为须当着第三人甚至众多人的面而进行的。而本案中的浴室到底具有不具有公然性便成了断定本案性质的关键。笔者认为,浴室看似公共场所,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公开性,所以,李某的行为不能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第三,在本案的认定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本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加以区分,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二是要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妇女罪:也是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公开性:其次,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作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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