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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入宪路径与民主检验(3)

时间:2012-12-17 19:5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洛克纳判例代表着美国宪法的一个时代,该判例将从1905年到1937年的整个宪法时代,冠之以洛克纳时代之名。在该时代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了保护宪法财产权,否决了大量试图规制劳资关系的州立法。例如,在1923年阿

  洛克纳判例代表着美国宪法的一个时代,该判例将从1905年到1937年的整个宪法时代,冠之以洛克纳时代之名。在该时代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了保护宪法财产权,否决了大量试图规制劳资关系的州立法。例如,在1923年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对妇女、儿童的最低工资立法无效。法院指出:“最低工资法令所确定的薪金基准,超过了该服务所应得到的公平价值,它无异于为了支持扶助贫困之人,而强制性地抽取雇主的利润,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对他们不应担负任何特别的责任。因此,实际上这是强加给雇主肩上的负担,而这负担如果说应该属于谁的话,那么它应该属于整个社会。”{8}

  上述判例表明,虽然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现代社会,但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固守财产权入宪的近代路径,对财产权适用绝对保障模式,一次又一次地推翻了罗斯福所主导的新政法律 [1]。这些逆潮流而动的反民主多数的宪法判例造就了一个以洛克纳判例为主轴的司法专制,即洛克纳式专制,其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带来的只是名声狼藉,也使其威信降至冰点。

  2.印度的经济改革难题

  1950年印度颁布了宪法。该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均有获得、保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19条第5款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对财产权进行征用与剥夺;第31条第2款规定任何财产权不得为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或征用,除非所涉及的法律提供了补偿;第31条第5款则规定了一系列免于补偿保障的情况。单从宪法条文而言,印度显然是采取了财产权入宪的现代路径,宪法只对财产权提供了相对保障模式。但是印度最高法院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利用解释技术开辟了一个财产权入宪的近代路径,赋予财产权以绝对保障的宪法地位。这种反民主多数的路径点燃法院与议会在宪法财产权问题上长达25年的战火。根据印度宪法,国家限制财产权的措施有二:一是应该予以补偿的征用;二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剥夺。因为印度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推行一系列有关土地和经济改革措施,因此国会立法往往为财产提供的补偿是不完全的,在某些情形下还不予以补偿。本来,国会如此立法完全符合宪法的旨意。但是,印度最高法院基于财产权的绝对保障模式一次又一次否决了国会的法律。在著名的State of West Bengal v.Subodb Gopal Bose一案中 [2],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宪法第31条各款作为一个整体,而不能将其分别切割成彼此单独的条款进行解读。宪法第3l条第2款规定任何财产不得为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或征用,除非所涉及的法律提供了补偿。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国家必须对财产的征用(第31条第2款)和财产的剥夺(第3l条第1款)给予补偿。该判例为今后诸多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先例。在Saghir Abroad v.The State of Uttar Pradesh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31条第2款的涵义,财产权的剥夺与财产权的征用之间没有区别,国家必须为财产权的剥夺提供补偿。虽然被质疑的法律不是基于征用权立场的征用法律,而是基于国家固有的警察权力剥夺财产权的法律,但该非征用型法律也应遵循补偿的宪法义务。由于被质疑的法律没有补偿的条款,因而是违宪无效的。

  在急剧扩展财产权补偿范围的同时,印度最高法院在补偿数额上也向国会发起了挑战。在State Of West Bengal v.Bella Banerjee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国会在补偿额度上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权限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国会是否考虑了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是否遗漏了构成“财产权真正价值”的某些因素,这些均落入法院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如果立法所规定的补偿不能和财产的全部价值相关联,或者与征收财产的价值不对等,法院可以“不合理”为由撤销之。

  为了推翻最高法院的上述判例,国会只好祭出修宪权。1955年国会通过第四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推翻了最高法院的上述两个判例,明确了宪法第31条第2款只适用对财产权的征用,对财产权的征用,国家应该给予补偿,宪法第31条第1款只适用对财产权的剥夺措施,对于该非征用型的规制措施,国家可以不予以补偿。另外,该修正案还在第31条第2款插入一个条款,规定法院不得以补偿不充分为由宣布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无效。可见,宪法第四修正案恢复了传统的征用法律与非征用法律的区别,并彻底剥夺了法院在财产权的补偿范围与补偿额度问题上的管辖权。

  面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如此直截了当排除司法审查的意图,最高法院不甘于束手就擒,一直在寻找机会予以反击。在Kochuni v.States of Madras and Kerala一案中,法院通过创造性解释,成功绕过宪法第四修正案设置的障碍,重新取得了对补偿问题的管辖权。在该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只是表明:第31条第2款只适用财产权的征用,宪法第31条第1款则适用非征用的限制措施,仅此而已。但是从系统解释的角度而言,宪法第31条第1款必须结合宪法第19条,特别是第19条第5款进行解释。根据宪法第19条第5款,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合理。这样,最高法院就在宪法第19条第5款与宪法第31条第1款之间建立了联系,从此导出国家限制财产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合理性原则。该原则为法院审查限制财产权的法律奠定了权限基础。这样一来,法院虽然不能对补偿是否充分行使管辖权,但是可以对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该一判例为今后诸多案例所援用。在著名的RC Cooper v.Union of India一案中,政府对商业银行采取国有化的措施,最高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所确定的补偿原则没有考虑有关“财产权真正价值”的所有因素,因此是不合理的。因为征用所影响的是整个行业的方方面面,而所确定的补偿原则仅仅局限于资产价值部分。银行国有化案件的判决激发了国会的绝地反击。为此,国会通过了宪法第24、25两条修正案。宪法第24修正案规定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必须服从于国会的修宪权,为此,只要宪法修正案所明示的意图,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将之废弃。宪法第25修正案则将宪法第31条第2款作了修改,将该款所规定的“补偿”限定为“某一数额”,极大扩展了立法机关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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