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件事实 2004年5月,原告张某从被告加达 永通销售公司购买别克轿车一台,车牌号为京H88888。加达永通销售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拍照,其后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车辆照片与“到加达购赛欧有优 惠”为标题的文章一起刊登在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所办报刊《北京娱乐信报》2004年5月14日“汽车周刊”特7版上。其中有“北京加达别克连续两年获得上 海通用授权的五星级售后服务中心称号,位于交通便利的西四环中路,加达别克凭其多年的售后服务及销售实力销售异常火爆。即日起到加达别克购赛欧系列车型享 受万元优惠”等内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05年4月,被告加达永通销售公司将原告购买的京 H88888号别克轿车的图片,未经原告许可,交由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刊载。北京娱乐信报社在刊载前,也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或许可。原告认为被告为了各自的 经济利益,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提高销量和服务,增加版面和广告收入,未依法合理地取得原告的同意或许可,将原告的轿车图片在报刊上发表,侵犯了原告的合 法权益,造成原告全家经常接到很多关于此车的骚扰电话和强烈要求原告转让此车的无理电话以及不转让的威胁等,给原告全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造成了 原告京H88888的别克轿车财产安全隐患,让原告全家人提心吊胆,为此增加了大量的财产安全费用和管理费用,并付出了大量的精神压力。现起诉要求被告停 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00元。 被告加达永通销售公司辩称,原告车辆是从我公司购买,照片也是我们拍的,登载时并没有 提及车主信息,我们拍照的时侯原告和她的爱人都在场。登载是没有经原告同意,我们和原告说了如果拍的好宣传一下,原告对此默认。我们是通过广告公司让北京 娱乐信报社为我们做广告,当时我们所写原文是标题是“超级幸运客户在加达产生”,文章并没有提及车主个人照片、电话、名字,但报纸所登文章标题却误为“到 加达购赛欧有优惠”,广告内容是赛欧,所登照片却是别克。事后我们和原告协商送原告车膜作为赔礼道歉,原告不同意。我方认为没有构成侵权,车牌不存在法律 保护,也没有肖像权,我方已赔礼道歉,并且给对方优惠条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景致高广告公司辩称,我方与加达永通销售公司在2004年初签订人理发布广告协议,这个文章并非广告,我方没有收取费用,照片也不是我方提供的。 被 告北京娱乐信报社辩称,对所刊登的照片及内容上没有异议,我方所做的是实质性新闻报道,照片和文件是广告主和广告公司提供的线索,文章内容都是对赛欧这款 车的特点进行报道和宣传,没有贬损原告名誉,没有非法内容,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要求不属精神损失司法解释的情形,经济损失也没有实际凭据,要求我方 承担同等或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 张某从被告加达永通销售公司购买了小客车,双方形成买卖关系,小客车属原告的个人财产。加达永通销售公司未经过原告同意而取得原告所有的小客车的照片,并 通过被告景致高广告公司刊登在被告北京娱乐信报所办报刊《北京娱乐信报》的版面上,从所出版的文章内容可以看出其文章具有商业目的,此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权 已构成了侵犯,被告方应对未经原告许可而进行登载的行为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给原告一定的赔偿。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加达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景致高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娱乐信报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北京娱乐信报社所办报刊《北京娱乐信报》相同或相关版面上对原告张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 院审查,并禁止再使用该车照片。二、被告北京加达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景致高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娱乐信报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一万 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娱乐信报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张 是车牌号为京H88888轿车的所有人,其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加达永通销售公司未经张 许可,利用上述车辆照片并 配相关文章进行商业运作,该行为已直接侵害了张 的财产权利。景致高广告公司接受加达永通销售公司委托将含有上述车辆照片的文章提供给娱乐信报社,娱乐信 报社未能认真审查即予以刊载,景致高广告公司、娱乐信报社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张 合法财产权的共同侵权。原审法院根据加达永通销售公司、景致高广告公司、 娱乐信报社将上述照片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况,判决加达永通销售公司、景致高广告公司、娱乐信报社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张 经济损失一万元是正确的。加达 永通销售公司、景致高广告公司、娱乐信报社未经张 允许使用照片,仅构成张 财产权的侵犯,并未对张 人格、身份等人身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故原审法院判决 加达永通销售公司、景致高广告公司、娱乐信报社承担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方式,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欠妥,本院对此予以撤销。娱乐信报社上诉认为刊 载《到加达购赛欧有优惠》文章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 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18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18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张 许可,北京加达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景致高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娱乐信报社禁止使用张 所有车牌号为京H88888别克轿车的照片。三、驳回张 其他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所 谓吉祥车牌是指标识有人们心目中吉祥号码的车牌。一方面,它能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层面的享受,提升一个人的愉快情绪,在社会交往中,在那些有同样嗜好的人群 中获得更好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吉祥车牌又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吉祥车牌也因此身价倍增。本案就是因三被告擅自使用京H88888别克轿车的照片因发的侵 权纠纷。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被告是否侵权。2、如构成侵权,那么侵犯的是何种权利3、侵权责任的承担。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