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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邓州市检察院认为田将6000元贪污自肥,已构成贪污罪,最终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但该决定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撤销,由此可以说明田付庭无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侵犯了田付庭的人身自由,属于法定国家赔偿的范畴,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故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同时如数退还扣押财产,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正确合法的。此外,对于田付庭称“给其妻造成损失5万元”的赔偿请求,我国法律明确将赔偿权利人主体限制于受害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均无法作为赔偿请求人,故其请求无法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首先,这种赔偿只针对国家错误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具体说来就是对利害相关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方面的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其次,这种赔偿范围和方式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不是所有的国家的违法行为都能够取得赔偿。方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赔偿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也同时包括以部分消除影响等名誉方面的补救。因此,在国家现有法律规定下,在国家赔偿范围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存在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15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16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28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30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16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决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6条 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李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