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民法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WTO中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这些都说明,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性相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秘密纠纷的不断增加,有关这方面的业务研究已不容忽视。
1、特定义务人之间的相对性。商业秘密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是一种债权。
2、保密措施与不正当手段的相对性。对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实际个案中,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是否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是相对比较对方手段而言的。如果比较后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构成了不正当手段,商业秘密存在。反之亦然,如果比较后没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成了正当手段,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实践中,除对方采用“反向工程”或“重复研发”属正当手段外,其他具有证据优势的手段也可被认为是正当手段 [7]。
3、商业秘密权在权利取得上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四种知识产权是需要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授权的知识产权类型。 [8]而商业秘密权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直接授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权在时间限制上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持有人基本上都会采取保密措施因此没有时间限制,一旦通过其他途径“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那么其自不能称为“商业秘密”;而专利权、商标权等普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商业秘密的由来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繁荣的奴隶制经济促进了技术的进步,手工业生产中的知识、经验、技艺和诀窍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当时,奴隶被诱使出卖“雇主”商业秘密的情形成为社会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罗马私法发展了对抗诱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制度。根据当时的法律,竞业者如果以引诱或强迫对方的奴隶泄露对方有关商业事物的秘密,奴隶的所有人有权提起“奴隶诱惑之诉”,请求双倍的赔偿,这种损失甚至包括了“雇主”丧失一个原本诚实的奴隶的损失。 [9]所以,当时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有着尊重商业道德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但大量的商业秘密在奴隶社会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只是当事人所持有的一种法外利益。
随着工业革命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从“不保护”到“保护”,从“粗疏的保护”到“越来越周密的保护”,从“范围狭窄的保护”到“范围宽泛的保护”;也就是说就是“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及“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三大发展趋势和显著特征。 [10]这与商业秘密在工业建设以及生产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条款、保密协议(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实践中,为了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和“竞业禁止条款”,由于“保密协议(合同)”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很容易造成混淆。为了厘清“保密协议(合同)”和“竞业禁止条款”两者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作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重视和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需要具体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合同)”和“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此处的“保密事项”是保密协议(合同)的具体化;第二款相应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在理论上也称为“竞业禁止条款”。
(二)“保密协议(合同)”和“竞业禁止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禁止的义务。实际上,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并没有一部真正的法律对竞业禁止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便《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也只是对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范围和最高年限做出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该规定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作出过分的限制,其适用的前提仍然是以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为前提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