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之所以难以定罪,是因为行为人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进行贩卖,想通过查账的方式来证明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几乎是不可能的,要解决这个难题,就应参照《解释》中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以涉案盗版光碟的张数(如1000张)而不是以难计算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可解决查获盗版光碟上千张而违法所得数额无法确定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甚至不准确地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问题。 2、规定销售盗版光碟者的举证责任。许多出版权利人的资料在盗版地区的出版管理部门没有登记,出版管理部门也不知道真正的权利人的资料。鉴于证明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盗版光碟侵权性质的认定难度,建议规定被告人承担证明其销售的是正版光碟,被告人举不出证据的,推定其销售的是盗版光碟,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朱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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