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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中对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定罪处罚,对卜兴华、钟建生的定罪及其犯复制淫秽物品罪的量刑,对卜兴华犯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及没收赃款的判决部分。 二、撤销上述原审判决对卜兴华、钟建生犯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部分。 三、卜兴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决以犯复制淫秽物品罪、受贿罪的处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钟建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审判决以犯复制淫秽物品罪的处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