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判决书认定三名被告人属共同预谋盗窃,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这说明,他们是共同犯罪,并且都是本案中的主犯。那么,什么是共同犯罪和主犯呐?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说明共同犯罪是与单独犯罪相对称的复杂的犯罪形态。与一人单独犯罪来比,共同犯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犯罪人数较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二是作案前,行为人大多有策划或临时协商活动,他们互相配合,犯意坚决,方法狡诈,手段毒辣,更容易达到犯罪目的;三是犯罪后相互包庇,湮灭证据,更容易逃避侦查和审判。那么,又何谓主犯呐?我国刑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主犯有如下三种类型:一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组织犯;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三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关真真、刘同同和王三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种类型,即都属于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都构成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