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权、张静。 被告人 张茂珍,女,1956年4月9 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系原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兼宜昌市猇亭区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于2003年4月21日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经宜昌市猇亭区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03年5月6日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程立鹏,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茂珍在担任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副局长(牵头负责人)、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人民币44800元。二、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茂珍在担任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副局长(牵头负责人)、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两次贪污公款人民币23060元。三、1998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茂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城网改造的文件精神,在办理城网改造决算过程中,多次召开决算小组成员会议,决定采取虚报损耗、以旧充新、变更设计等手段,虚增工程量,套取国家城网改造专项资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张茂珍安排专门人员虚开材料发票,通过城网改造材料供应商返款,涉案数额达1751827.04元,实际套取国家城网改造资金1594010.12元,造成国家巨额专项资金流失。案发后,被追缴691480元。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茂珍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44800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23060元;同时,被告人张茂珍在城网改造工作中,故意逾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城网改造资金人民币1751827.04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张茂珍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茂珍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茂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辩解,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其在城网改造中,确为猇亭区的电网改造作过一定贡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程立鹏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茂珍于2003年春节收受邵劲涛现金6000元用于个人开支,事实上是张茂珍收到该款后,确实购买了一部价值相当的手机作为办公用具。2003年5月7日,张茂珍已将手机交给单位。因此,被告人张茂珍收受邵劲涛6000元应不属受贿性质。2.罗爱明给张茂珍送钱送物,在很大 程度上带有亲属间的馈赠性质。3.吴开新在宜昌国际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张茂珍人民币2000元,是张茂珍的儿子考上大学后,吴开新所送的人情,这笔钱属于同学间的馈赠,不属于受贿。4.张茂珍在任职期间,对猇亭区作过重大贡献,多次受到组织上的好评。对于国家城网改造专项资金的流失,张茂珍只应承担主要责任,“帐”不能算在张茂珍一人头上。5.被告人张茂珍有自首和积极退脏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程立鹏当庭提交了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收到张茂珍亲属上交“三星”T108手机一部的证明一份。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被告人张茂珍在历任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于2000年底至2003年初先后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2800元(已全部追缴),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0年上半年,建筑工头罗爱民通过他人引荐结识被告人张茂珍。同年年底,罗爱民在承接到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办公楼八楼会议室的装潢工程后,为感谢被告人张茂珍,到张的家中送其人民币10000元。2.2001年6月,罗爱民在承包的装潢工程结束后,为感谢被告人张茂珍对其业务上的关照,再次到张的家中送其“联想”牌手提电脑一部,价值16800元。3.2001年至2003年,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农电总站副站长闵承德为请托被告人张茂珍解决其工作问题,每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到被告人张茂珍的家中共送其人民币3000元。4.2000年6月,枝江机电设备厂厂长王家荣经人引荐认识被告人张茂珍后,取得猇亭区城网改造一部分导线的材料供应资格。2002年1月,王家荣趁被告人张茂珍在枝江市问安镇与其同学聚会之机,通过其小车司机送给张人民币3000元。5.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宜昌市金猇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猇亭供电分局下属单位)经理邵劲涛,在宜昌城区一酒店宴请被告人张茂珍后,以购手机为名,在回家的“的士”车上送给张人民币6000元。6.2001年下半年,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准备在宜昌市“紫光园”购买九套商品房,双方在洽谈合同期间,“紫光园”售楼部经理赵王呈 一次在城区宴请被告人张茂珍时,送给张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茂珍收钱后不久,即与对方签定了购房协议。 以上事实,有证人罗爱民、屈家喜、闵承德、王家荣、邵劲涛、李红、赵王呈证实,罗爱民购买电脑的发票,相关工程承包合同,邵劲涛虚构的工程合同书、完工单及从银行取款的明细帐目等书证,商品房销售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预付购房款凭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茂珍对上述事实的供认,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相符。 二、贪污:被告人张茂珍在担任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局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2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两次贪污公款人民币23060元(已全部追缴)。具体事实如下:1.2002年9月,被告人张茂珍随宜昌市政府外事办组团赴欧洲旅游,该局办公室主任曾小平为此在宜昌市金猇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借款50000元,由办公室副主任桂涛经手将其中45000元交给市政府外事办,余款5000元交给被告人张茂珍本人。旅游回国后,被告人张茂珍授意桂涛虚开餐饮发票5000元,与市政府外事办开具的45000元收据分两次报销,冲还50000元借款,被告人张茂珍从中骗取公款人民币5000元。2.2001年底,宜昌供电局猇亭分局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十人分两批赴欧洲旅游,被告人张茂珍提出带其子屈小丰一同出行。经与宜昌银河电力旅行社商谈,双方同意采取抬高十人旅游费用均价的手段解决被告人张茂珍之子屈小丰的随团旅游费用,协议人均价款16200元(报价14600元/人)。为掩盖屈小丰公款旅游的事实真相,2002年2月6日,该局办公室副主任桂涛在宜昌电力银河旅行社为屈小丰虚开18000元的旅游费用收据,并将该收据交给被告人张茂珍。为照顾在天津读大学的屈小丰一同出国,被告人张茂珍一行五人推迟至春节期间出国,因春节期间物价上涨、出游国家增加等因素,被告人张茂珍一行六人又增加出国费用20000元。回国后,屈小丰的旅游费用18060元(六人均价)分文未出,全部由宜昌市金猇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人张茂珍从中侵吞公款1806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