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张茂珍受贿、职务侵占案(2)

时间:2012-12-21 11:0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以上事实,有证人蒋长德、曾小平、桂涛、吴斌、殷正德、付本远、高德霄证言,借款单、缴款单、费用报销单、宜昌市外事办的收款收据、长寿山庄的会务费收据、财务记帐凭证等书证,《旅游协议书》、十一人组团费用清

    以上事实,有证人蒋长德、曾小平、桂涛、吴斌、殷正德、付本远、高德霄证言,借款单、缴款单、费用报销单、宜昌市外事办的收款收据、长寿山庄的会务费收据、财务记帐凭证等书证,《旅游协议书》、十一人组团费用清单、旅游费用收款收据、费用报销单等财务记帐凭证等书证被告人张茂珍对以上事实的供认,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和其它书证相符。

    三、滥用职权:1998年12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电网改造的文件精神,成立了猇亭区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被告人张茂珍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猇亭区电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2002年3月,宜昌市猇亭区城网改造工程结束,进入城网决算阶段,猇亭供电分局成立了由被告人张茂珍为负责人的决算小组。在办理决算的过程中,被告人张茂珍亲自召开决算小组成员会议,决定采取虚报损耗、以旧充新、变更设计等手段,将已建的非城网改造项目纳入正式的城网决算工程,虚增工程量,以套取国家城网改造专项资金。会议形成决议后,被告人张茂珍安排该局城网改造有关人员采取一系列手段,虚增工程量,虚开材料发票,并将城网改造资金通过该局下属单位宜昌市金猇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打入材料供应厂家的银行帐户,在材料供应厂家扣除5%至10%的税金后,又暗地将余款以现金形式返回猇亭供电分局,存入该局私设的帐外小金库。至案发时,共虚开材料发票16份,金额计人民币1870841.04元。其中,同材料供应厂家已完成交易15笔,发票金额计人民币1751827.04元,实际返回该局人民币1594010.12元。至此,造成了国家城网改造专项资金的大量流失。之后,经被告人张茂珍签字或同意,将其中的512438.62元用于发放该局职工奖金和福利、390091.50元用于该局领导和中层干部违规购房补贴。余款691480元被检察机关依法追缴。

    以上事实,有证人付本远、高德霄、邵劲涛、龙兵、沈莉、李红、陈劲松、曾小平、李红、汪莉、罗锐证实, 枝江市机电设备厂等五家材料供应厂家虚开的16份材料发票、金猇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虚增材料款的财务记帐凭证、秘密设立的材料供应厂家返还现金的银行存折等书证,该局职工领款的明细帐目等书证,被告人张茂珍的任职文件等书证,被告人张茂珍的供认,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它书证一致。

    [审判]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茂珍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2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茂珍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23060元;同时,被告人张茂珍受猇亭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实施猇亭区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管理工作中,故意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采用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城网改造资金,致使国家电力专项资金遭受1751827.04元的重大损失,其作为领导、组织、管理及实施猇亭区城网改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此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茂珍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茂珍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其辩护人程立鹏提出吴开新在宜昌国际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张茂珍人民币2000元,是张茂珍的儿子考上大学后,吴开新所送的人情,这笔钱属于同学间的馈赠,不属于受贿。经查,被告人张茂珍的儿子考上大学后,确实在宜昌国际大酒店请过客,被告人张茂珍与吴开新属同学关系,故公诉机关的此笔指控不以受贿论处。其辩护人程立鹏同时提出被告人张茂珍有自首及积极退脏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张茂珍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及滥用职权罪行,且主动交代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贿事实较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的罪行较重,应视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茂珍亦退清了全部赃款,故其辩护人程立鹏的此项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程立鹏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茂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6日起至2006年5月5日止。)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茂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受贿认定为42800元不当,本人未利用职权为闵承德谋利,所受邵劲涛6000元用于购手机以作办公用具且案发时已交还单位,无贪污故意,滥用职权非上诉人个人所为等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茂珍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3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张茂珍利用其担任宜昌市金猇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宜昌市金辉电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23060元,因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故对此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张茂珍于2001年至2003年三年春节期间收受闵承德财物3000元,既未为闵承德谋取利益,亦未承诺为闵承德谋取利益,闵承德亦未言明要求张茂珍解决什么问题,故此笔不符合受贿罪要件,上诉人张茂珍收受邵劲涛6000元,的确用于更换手机作为办公用具后又将该手机交还单位,故此笔不应以受贿论处。1998年12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电网改造的文件精神,成立了猇亭区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系副区长肖华忠,上诉人张茂珍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该小组既不控制城网改造资金,亦不具管理职能。2000年鄂政办法(2000)224号文件明确城网改造小组职权是定期听取电力部门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故上诉人张茂珍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3月至8月,上诉人张茂珍所在单位宜昌市猇亭供电分局多次开会,集体讨论决定违规套取城网改造项目资金1594010.12元入该局帐外小金库,该行为属单位违规行为并非上诉人张茂珍个人所为,故原判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张茂珍责任不当,上诉人张茂珍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罪行,且主动交代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贿事实较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重,应视为自首,案发后,上诉人张茂珍亦退清了全部赃款,对此二情节,在量刑中应予体现。上诉人和辩护人的张茂珍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理由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