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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处理——北京高院改判吕书阳、崔友方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2)

时间:2012-12-21 12:1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认定吕书阳、崔友方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则应当对涉案的货款责令退赔,即发还艾克公司。但是,在法律属性上,涉案货款毕竟是违法交易所得,仍属于赃款,应当予以收缴,但这属于另

    在认定吕书阳、崔友方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则应当对涉案的货款责令退赔,即发还艾克公司。但是,在法律属性上,涉案货款毕竟是违法交易所得,仍属于赃款,应当予以收缴,但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法律问题,而不宜在处理吕书阳、崔友方个人犯罪案件中直接判决追缴。故一审法院在本案生效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加强对艾克公司的监管,包括督促艾克公司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加强自律,以及对涉案货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等。

    本案案号为:(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同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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