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体身份应如何认定(3)

时间:2013-01-01 02: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三、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认定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看其行为是否与委派的职务有关。刘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0余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三、 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认定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看其行为是否与委派的职务有关。刘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0余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其行为与其委派的职务有关,有损于国家委派的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他利用担任总经理的便利,侵吞本公司财产10万余元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总经理不是基于国家有关单位的决定委派的,所以尽管其是由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任命的,但正如我们前面分析,该董事会不能等同于国家有关单位,未经国家有关单位决定并委托、授权的任命行为不是委派行为,而是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管理行为。因此,其行为应认为并没有损害公务廉洁性的行为而只是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当然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基于国资局推荐担任国有控股公司董事,应视为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0余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刘某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被聘为公司总经理,此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担任总经理的便利,侵吞本公司财产10万余元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尽管是由代表国家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的提名而得到董事会的任命,但该提名不是来自国资局的决定也没有国资局的委托、授权,王某不应视为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担任分公司经理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30余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