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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2)

时间:2012-12-19 13: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肯定说认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其理由主要在于:尽管在民法上,在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对那些物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也不能得到私法上的救济。但民法上有无保护和刑法上是否成立


  肯定说认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其理由主要在于:尽管在民法上,在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对那些“物”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也不能得到私法上的救济。但民法上有无保护和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②。民法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不能请求返还之规定系债权关系,而非所有权得丧失之物权关系,交付人虽有不法行为,对其给付之物纵然未能依法请求返还,但取得持有之受托人并不因之而取得所有权,受托人易持有为所有,自可成为侵占罪③。

  否定说认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其理由主要在于:在不法给付的场合,委托人已经对委托之物失去了所有权,受托人对委托人而言不负任何义务,即使得到了刑法目的论的解释,在民法上没有返还义务的人,强制其不得处分不法交付之物,也是破坏法制统一的④;委托人对这种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还,故可以认为这种财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受托人将其据为己有,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而委托人的委托与受托人的收受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⑤。

  我们认为,比较而言,肯定说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客观而言,上述肯定说的理由并不很充分,应进一步深入分析。

  第一,从刑法上看,设立侵占罪的目的在于惩治非法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当然保护他人财物所有权也是其应有之义。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只要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达到数额较大的,就应该以犯罪论处。对于基于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物而言,虽然交付人已无返还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收受人就取得了该财物的所有权。事实上,该财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因此,该财物对于收受人而言,仍是他人之物。收受人主观上既认识到该财物系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他人之物,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就没有理由不基于刑法目的的考虑将其作为犯罪论处。总之,将基于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物视为侵占罪的对象完全是刑法的目的性所在。不仅对于侵占罪而言,应作此种理解,就是对于其他财产犯罪对象的界定,也应以刑法的目的性为基点。事实上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在处理抢劫、盗窃赃物问题上,正是基于惩治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行为的刑法上目的性考虑,而将抢劫、盗窃赃物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盗窃罪处理的①。

  第二,从民法上看,民法虽然否定交付人对基于不法原因而交付财物的请求返还权,但并未对该财物的所有权放弃保护。依据我国《合同法》(1999年)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民事行为,应追缴其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因此,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物,虽然交付人不能请求收受人返还,但收受人也不能取得该财物,对该财物应缴归国家所有。可见,即使从民法上看,收受人将他人不法交付的财物占为己有也是非法的。因而在这种意义上讲,将基于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物视为侵占罪的对象,与民法的主张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破坏法制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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