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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银行借记卡冒用取款构成诈骗罪(3)

时间:2013-01-04 00:4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应当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之所以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是因为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功能被滥用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诈骗罪。刑法之所以单独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没有将其并入金融凭证诈骗罪,重要原因


  应当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之所以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是因为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功能被滥用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诈骗罪。刑法之所以单独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没有将其并入金融凭证诈骗罪,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因为信用卡具有其他金融凭证所不具备的透支功能。因此,借记卡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工具。对于使用伪造、编造、作废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借记卡进行诈骗的,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以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飞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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