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上,被告人章朝霞注册公司后,自称仿照“益生源”模式,以每份报单300元,60天返还330元至340元不等,并送一份“天年”产品或“井竹”产品(产品属买进而不是自己生产的)。福建“益生源”全名是福建省益生源生物工程连锁有限公司,其运作方式是指“让利促销”。 据央视网站新闻频道报道,“所谓‘让利促销’方式,是参与者购买10套益生源商品,向经营者交2980元钱,一个月后就能得到公司的2000元让利费,然后再帮助经营者推销产品,使其完成日递增30%销售额后,在第二个月就能得到1580元或1980元的让利费。也就是说,经营者如能完成销售指标,参与者在白用益生源产品的同时,每10套产品两个月后还能赚到600元或1000元的纯利,经营者则每销售10套产品提取劳务费300元或400元。”让利促销“以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循环往复地向下传销。”可见,福建“益生源”经营行为具有非法传销的性质特点,即参与者交入门费购买产品、推销产品发展下线、提成计收。本案中,公众参与者交付存款后,按周期定期获得利润和一份产品,而不用向其他人推销产品和发展下线,他们的收入不以其下线人数多少来计算,而是直接从被告人章朝霞处获取高额回报。因此,被告人章朝霞的经营行为与福建“益生源”模式存在较大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