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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告宣传费为回报来吸储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

时间:2012-12-23 16: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公司、企业而言,这里所指的工作或业务应该是指单位设立时工商部门许可或公司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事的经营活动

  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公司、企业而言,这里所指的工作或业务应该是指单位设立时工商部门许可或公司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事的经营活动。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即也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依照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均不应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被告人章朝霞申请设立的天年福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符合该解释条款中的第2项,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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