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修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或者尽快明确银行等金融工作人员为揽储行贿就属“不正当利益”,从而制止银行等金融工作人员的使用不正当手段揽储;增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迫使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敢轻易接受贿赂;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增设单位、个人都可作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罪名,进一步遏制包括银行等不规范揽储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
3、加大对企事业等容易成为不正当揽储对象的单位的宣传力度和警示教育,督促其能正常入储,并预防相关职务犯罪的发生。
司法机关尤其担负查办职务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要结合现实案例,加大对预防、惩治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帮助群众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尽可能理解什么情况下,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职务犯罪,尤其是正视为银行完储的行为,自觉将单位的所有资金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程序,采取正确的方法选择存取银行,确保单位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4、银行也要加强系统识别和内部监管机制,防止出现因为揽储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的“无知”行为。
目前,通过反洗钱,采用实名制存储等方法,银行抵制一些不法行为的能力与以前相比已明显加大,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式的需要。银行机构也应加大这方面的思考力度,针对因揽储产生的负面影响,尽快弥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再出现内部人员挪用储户资金等犯罪现象,更避免为一些不法分子充当“洗钱”、侵吞公款、或者用公款为己牟利的工具。(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陈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