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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兼论对《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废止建议(5)

时间:2012-12-15 2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上海市法院判决20个:其中2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其余18个案中,销售香烟3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1项;经营证券3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3项;销售药品3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1项;转让

  1、上海市法院判决20个:其中2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其余18个案中,销售香烟3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1项;经营证券3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3项;销售药品3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1项;转让进口许可证1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2项;其余8个案例涉及外汇买卖2个案例、非法传销2个案例、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赌球、进口配额、电信业务各1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在上海市的法院判决中,共8案例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占上海案例的40%。(见图1。2)



  2、北京市法院判决228个:其中买卖烟草20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1项;非法买卖外汇12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3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传销2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沙石2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销售侵权复制品、出版物、图书、光盘180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无许可证经营2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2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4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3项;其他情况3个案例。北京市的法院判决中,共199个案例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占北京案例的87%。(见图1。3)



  3、其他地区法院判决111个,其中买卖烟草28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1项;非法传销32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销售侵权复制品、出版物、图书、光盘18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5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3项;非法买卖外汇10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六合彩4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2个案例,刑法225条第4项;无许可证经营3个案例,刑法225条第3项;婚姻介绍1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公墓经营权1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1个案例,适用刑法225条第4项;其他情况6个案例。其上全国其他法院的判决中,共69起案件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占案例总数的62%。(见图1。4)



  (四)成案分析结论

 

  以上统计的362个成案中,依据司法解释来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判决共276起,占362个判决总数的76%。这个数字充分说明了目前我国在适用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案例中,司法解释的适用使得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日趋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第二章非法经营罪的存废选择及其口袋化趋势的遏制

 

  一、非法经营罪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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