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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收取加盟费和发展下线获利该如何定性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传销(2)

时间:2012-12-29 04:5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二条列举了6种非法传销与变相传销行为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二条列举了6种非法传销与变相传销行为,如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等等。

    在本案中,杨某等人采用特许加盟经营的模式,其参加者采用交纳加盟费的方式加盟,其收益主要来自于参加者的加盟费,并用后收取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等都属于非法传销行为的具体表现,且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杨某等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张某等人非法集资的行为,但并不了解张某等集资诈骗的真相,不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杨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杨某等人并未以吸收存款的名义收取加盟费,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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