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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抢来的钥匙入室行窃行为的定性(2)

时间:2012-12-15 19:4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抢劫被害人时,宋没有抢劫钥匙回住处拿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仅仅是为了获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钥匙的取得具有随意性。而后的进屋取财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抢劫被害人时,宋没有抢劫钥匙回住处拿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仅仅是为了获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钥匙的取得具有随意性。而后的进屋取财的行为是在听说屋里有钱时临时起意,两个犯意前后无必然联系,应当分别看待。因此宋的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第一个行为显然构成抢劫罪,而第二个行为在实施时只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没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第一种意见认定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理论基础是承继说但是此观点主要用于评价共同犯罪,指主要一个犯罪人或被邻居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本案中,钥匙虽然是抢得的,但抢钥匙的时候,并没有利用钥匙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使为取财而抢钥匙,暴力、胁迫手段与取财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关联。综上宋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屈河旺 李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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