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想象竞合犯以从一重罪为处断原则。 [5]有人认为既然从一重罪处断,那小额盗窃显然比侵入他人住宅罪轻,是否可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当然不可以,既然小额盗窃不算犯罪,又何谈从一重罪处断呢?
四、关于入室盗窃行为的几点分析
首先,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主观上要存在秘密窃取的心态。在入室盗窃中,表现为趁家中无人或户主熟睡之隙等,否则就转化成了抢劫罪。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实施以盗窃为目的的犯罪过程中,必然不希望与户主接触,此时就更谈不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举个简单的例子:近些年楼市比较火爆,购房者进入现房看看房屋结构是很正常的事情,而这些毛坯房中有些已经售出。如果说购房人未经该房屋所有人同意即擅自翻窗进入屋内看看房屋结构即可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话,那显然超越了国民期待可能性。再者,一些售罄楼盘的技术人员临时住在业主尚未装修的车库内以便对小区进行扫尾工作,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用了几块钱的电费,那么,对此行为来个“想象竞合从一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显然亦超越了国民期待可能性。因此,根据主客观相适应的原则,如对入室小额盗窃行为难以定罪的情况下,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以示惩戒,未免有客观归罪之嫌。
其次,有人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在遭到抗争时,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不法分子的行为往往变本加厉,导致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 [6]如在无法追究盗窃行为刑事责任时,对其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加以制裁,有利于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笔者认为,这里涉及的是入室盗窃转化犯的问题,而转化犯的处理直接按照其所转化的行为定罪,不存在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这里体现的是吸收犯的原理。另外,对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有可能转化还应当从主客观方面来考量。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入室盗窃,或者入室后先拿室内公民家中的利器“防身”再实施盗窃的,即便未遂也应当按抢劫罪(未遂)而不是以盗窃罪(未遂)处理,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被吸收,不再评价。若行为人赤手空拳进行入室盗窃,亦对其行为的转化可能性加以提前评判,显然过于苛刻了。
第三,如是小额盗窃不予定罪,是否有纵容之嫌?非也。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见,现行法律已经对入室小额盗窃有了明确的规定,即达到一定的次数方能定罪处罚,也就是俗话说的“事不过三”。如果仅因一次小偷小摸便科以刑罚,显然有违法的精神。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在没有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严重侵害,达到刑法处置的要求时,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如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作区别,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表象行为即以刑法调整,未免显得“欲加其罪,何患无辞”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