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王文林、黄佐平定罪准确。王文林认为自己属于投案自首,与实际情况不符。鉴于王文林、黄佐平系初犯,能坦白罪行,作案后主动将赃物退回,原判量刑过重,均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1992年4月29日判决如下:撤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王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黄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析」 被告人王文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又是本案主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他是初犯,能坦白罪行,作案后主动将赃物退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二审改判他有期徒刑三年是适当的。被告人黄佐平是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审改判他有期徒刑一年,也是适当的。鉴于两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们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加之王文林正在从事一项发明专利的应用和推广,依法对他适用缓刑可以让他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因此,二审法院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是适宜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