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两个互相联系的重要环节,而刑罚的裁量与刑事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有着最直接的关联,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刑罚裁量的关注程度远远胜过对定罪的关注程度。因此,刑罚裁量的公正,是人们追求刑事司法公正的最实际、最根本的目标。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刑罚裁量的方法规定得相当原则,刑罚裁量的幅度又规定得过宽,给予法官刑罚裁量的自由度太大,而约束和规范法官依法行使刑罚裁量权的有效机制尚不健全,不少同类案件因时间、地域以及办案法官的主观认识不同而产生差异,已经成为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不理智认识的信息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社会公信度和尊严。因此,加强对刑事自由裁量权运用与控制的研究,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刑罚自由裁量权,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统一的刑罚裁量机制,是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前提和基础。
一、刑罚裁量的现状与缺陷 下列两个案例具体说明了这一问题:某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审结一起盗窃案,认定被告人甲作案6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677.60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5月该县人民法院审结另一起盗窃案,认定被告人乙入室作案一起,盗窃人民币6000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归案后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不再危害社会,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上述两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自由裁量,而该两案的被告人,盗窃数额相近,情节相似,第二例的被告人仅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而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为有期徒刑五年,一被告人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告刑差异很大。虽然两案的量刑都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但对两被告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其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使刑事判决失之公正。上述两案的判决结果就是例证,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不同的境况下,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致使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受到挑战,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不到认真贯彻,法律尊严、法院的权威性和形象被贬低。二是过大的自由裁量幅度,给法官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众所周知,刑罚裁量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面对一个已经定罪的个案,适用什么刑种,从何处起刑判处刑罚,都需要法官运用法律意识、理论水平、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针对案件的个性特点去综合平衡和决断。但由于法律给予的裁量幅度较大,缺乏统一标准,法官只能凭经验估堆裁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主观随意性与量刑的偶然性,量刑轻重不一也就在所难免。三是容易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存在刑事法官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没有制约,只要在法定幅度以内,多判或少判一、二年都是“合法”的,法官完全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幅度差,为自己敛财、谋利益,且很难受到追究。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就会削弱刑罚的作用,破坏司法公正。 二、规范量刑应达到的目的 从总体上讲,规范量刑就是要求刑事法官作出的刑罚裁量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所谓客观性,是从裁判根据角度讲,刑罚的裁量应以事实为根据,坚持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为决定刑罚的基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危险性为调节刑罚的依据。也就是说,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裁量刑罚的基础,应当是行为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现实危险性,而不是行为人的思想和故意,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程度只能作为调节刑罚的依据,从而体现刑事立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契合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基础立场,有助于实现罪刑相当原则和刑罚的公正性。所谓科学性,是指法官在刑罚裁量时,要求对量刑情节既定性又定量,系统比较分析各种量刑情节,统一相互之间量化比例,从本质上分析研究左右量刑的量与度,实现量刑公正的本质。所谓统一性,要求法官在自由裁量刑罚的理念上,形成统一标准,使不同案件的量刑达到一种综合平衡,同类案件之间的量刑在体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相当性。具体而言,其内容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1、同一法官对犯罪性质和情节相同或相似的犯罪所适用的刑罚具有一致性;2、不同法官对犯罪性质和情节相同或相似的罪犯所适用的刑罚具有一致性。3、不同法院对犯罪性质和情节相同或相似的罪犯所适用的刑罚具有一致性。当然,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不同法院所辖区域内的经济地理条件、社会治安状况及人文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大多不尽相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犯罪构成的数额起点也规定得不同,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南方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认定犯罪构成的数额起点就不一样,要求在适用刑罚上的一致,可能是勉为其难,但同一地域的不同法院间保持刑罚适用的一致性,是完全应当的。因此,在关注同类案件量刑之整体一致性的同时,凡是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不同的情节,均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从哲学角度讲,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这正是公正性的一种表达。 三、规范量刑方法的具体操作 综上所述,规范量刑的目的要达到客观性、科学性和统一性。要实现这“三性”,就必须统一设置量刑衡器,统一量刑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以规范不同情节间的“质与量”’的关系,准确确定宣告刑,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的。笔者通过研究和实践认为借助数学坐标方法,暂命名为“量刑坐标法”,可以成为一种量刑衡器,准确、快速地计算出宣告刑。具体操作过程为: 1、将犯罪情节量化。以盗窃罪为例,其犯罪情节主要以数额来衡量客观危害性,法律规定了四个档次。第一档次是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元至五千元之间,量刑幅度在管制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第二档次是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之间,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第三档次是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第四档次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在无期徒刑至死刑。可以看出,四个档次犯罪情节数量与刑罚形成对应的量化关系。这种对应的量化关系在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中大多能得到求证,成为制约刑罚裁量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