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犯罪情节的量化档次用数字坐标计算出基本刑。以盗窃罪的前三档为例,我们可以根据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和刑期的分类作出三个坐标图:以横轴x代表盗窃数额,分别以百元、千元、万元为单位;以纵轴Y代表刑期,以月为单位。分别以盗窃罪定罪的起点数额处作Y轴平行线,与过起点刑期作x轴平行线相交于A点;再以该罪数额幅度和处刑幅度的最高点分别作X轴、Y轴的平行线,相交于B点,连接A、B两点,则AB线段就成为量刑的幅度段。要算出某个盗窃数额的基本刑,可以x轴的数额为基点作垂线相交于直线AB,并从交点上作垂直于Y轴的垂线,则垂足为应定罪量刑的基本刑期。我们还可以将各类案件的量刑坐标图制作成数据库,输入电脑,法官可以按上述操作程序,快捷地检索出各种犯罪情节的基本刑。 3、确定各种犯罪情节增减量刑的百分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有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等规定,有的规定为“应当”,有的规定为“可以”,而法定情节是增减量刑的主要因素。由于不同案件的基本刑高低不同,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左右量刑,并非是绝对值关系,而是增减量刑的比例关系。从理论上讲,从轻是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见从轻适用的幅度较小,减轻适用的幅度较大。但在不同的案件中,减轻处罚并不一定比从轻处罚的幅度大,减轻只是量刑的结果突破了法定刑的限度,而从轻不能突破法定刑限度而已。只有以基本刑为基准,采用同一比例标准进行增减,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量刑的公正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该条款虽然是对刑罚执行期间适用减刑的规定,对判决前适用减轻处罚仍具有参照价值,可以此为参数确定减轻处罚的比例标准。按照减轻处罚幅度大于从轻处罚幅度,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幅度大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幅度,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幅度大于酌定从轻处罚幅度和从轻与从重处罚幅度对等规则,笔者认为应作如下比例划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比例,一般应限制在基本刑的70%。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比例,一般应限制在基本刑的60%。应当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比例,一般应限制在基本刑的45%。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比例,一般应限制在基本刑的33%。酌定从轻处罚的比例,一般应限制在基本刑的25%。如积极退赃、挽回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等。在决定宣告刑时,以基本刑期为基点,以各种情节的比例为增减刑期的调节参数,计算结果在本档刑罚幅度内的,为从轻或者从重的宣告刑,超出本档刑罚幅度外的,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宣告刑。有了统一的比例标准,同罪同情节间量刑增减幅度就能达到统一,比法官凭经验、凭主观意愿的“估堆”量刑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笔者仍以本文列举的两案为例,按照上述量刑方法计算宣告刑,其结果是:某甲盗窃6677.60元,基本刑为41个月;某乙盗窃6000元,基本刑为39个月。在不考虑缓刑因素的前提下,乙有个酌定从轻情节,应减基本刑的25%,即为29个月。那么,某甲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某乙因为盗窃数额比某甲少,又有酌定从轻的情节,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比原判刑罚轻,且两被告人的刑期相差一年,与原判刑罚比较,显然是公正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利用犯罪情节与刑罚对应量化关系的“量刑坐标法”来约束刑罚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刑罚裁量的公正,是刑事审判实践的初步探索,还有待进一步检验、深化和完善。但应当肯定的是,对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约束,并非单一的方法就能实现,需要多种规范方法相互配合和配套使用,应当建立起一个全面的规范体系或系统性、整体性机制。如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罚立法,应当更加明确地规定刑罚的适用方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尽可能地少规定同一罪名、同一情节下的可选择刑种及缩小同一刑种的裁量幅度,缩小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伸缩空间。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制定并出台统一的量刑基准或量刑指南,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地适用刑罚,督促法官合理行使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完美体现刑罚目的要求,有力发挥刑罚功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作者:索明全 刘伦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