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的反驳是指对据以作出推定事实的基础事实及相关经验法则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或提出合理质疑,从而否定推定事实的证明过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应当尽量给予因推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职务犯罪人以反驳的机会,这主要出于以下价值方面的考虑: 一、反驳有利于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从实现程序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它要求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刑事诉讼必须排除当事人在证据资料提出上的阻碍,以实现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通过推定及反驳,适当地转换举证责任,促使控辩双方陈述相关事实,以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公正。 二、通过反驳更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推定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经验法则,一般都要以事实之间存在的稳定的有规律联系为前提。这种联系保证了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存在能够逻辑地引起另一事实的发生,决定了推定的可靠性。但是,推定所得出的结论仍然是盖然性的,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通过反驳,可以发现这些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不确定因素,进而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更加准确。从这个意义上讲,反驳是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适用的前提和生命线。 三、反驳可以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后,如果不允许被告人反驳,就会使控辩双方出现诉讼上的不平等,可能出现滥用、错用推定,导致滥诉无辜。因而有必要在程序设计上赋予被告人对推定进行反驳的权利,以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上的平等。(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刘铁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