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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积金介绍贿赂案——介绍贿赂罪与非罪的认定(2)

时间:2012-12-09 06: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争议问题 如何区分一般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贿赂罪? 三、评析意见 (一)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本案于1994年一审,2001年再审,2002年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历时8年。其间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如下: 1.1979年刑


    二、争议问题

    如何区分一般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贿赂罪?

    三、评析意见

    (一)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本案于1994年一审,2001年再审,2002年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历时8年。其间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如下:

    1.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检察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介绍贿赂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实物折款达上述数额的。

    3.1997年刑法第392条第1款: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介绍贿赂罪的规定:介绍个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5.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能够作为本案处理依据的只能是1979年刑法和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检察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这是因为本案1994年一审后,田积金既未上诉,我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尽管海淀法院在2001年12月,对本案再审,但由于再审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的,所以,再审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79年刑法和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检察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而不包括1997年刑法、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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