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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积金介绍贿赂案——介绍贿赂罪与非罪的认定(3)

时间:2012-12-09 06: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判定一般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贿赂罪的标准 检法两院对田积金的行为系介绍贿赂不存争议,但该行为究竟系一般的介绍贿赂行为,还是构成介绍贿赂罪,则存有争议。这涉及到如何区分一般的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贿赂罪


    (二)判定一般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贿赂罪的标准

    检法两院对田积金的行为系介绍贿赂不存争议,但该行为究竟系一般的介绍贿赂行为,还是构成介绍贿赂罪,则存有争议。这涉及到如何区分一般的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判定介绍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综合考虑介绍贿赂的动机、手段、作用、后果等。具体而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j

    (1)介绍贿赂行为对促进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作用。在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对行贿受贿的影响有所不同,有的行为人仅仅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之间沟通行贿和受贿的意图,有的则作为中介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商谈具体条件,有的甚至传送作为贿赂的财物,表现出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是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积极从中运作,对行贿受贿的实现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介绍贿赂的后果。介绍贿赂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有的体现为行贿受贿的后果,包括因介绍贿赂而得以实现的行贿、受贿的具体数额,因行贿受贿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的损害等等。这些都反映介绍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3)介绍贿赂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其他情节。例如,行为是否以谋利为目的并从中收取了财物,是否多次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等等。其中,因介绍贿赂从中收取财物的数额是反映介绍贿赂行为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三)对本案的具体分析

    综合本案全部情节,我们认为田积金的行为不属于一般的介绍贿赂行为,而是已经构成介绍贿赂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田积金积极促成了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正是在田积金的极力沟通、撮和下,广东省南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都江堰市华夏钙制品总公司才聘请谢本元、田积金等人为顾问,并以顾问费的名义通过田积金转交谢本元贿赂款。

    第二,田积金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主观恶性较大。田积金介绍广东省南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都江堰市华夏钙制品总公司向谢本元行贿后,收取了2.5万元的“顾问费”。原审及再审判决均将该笔“顾问费”认定为非法所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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