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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积金介绍贿赂案——介绍贿赂罪与非罪的认定(4)

时间:2012-12-09 06: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三,田积金介绍贿赂的数额远远超过定罪标准。介绍贿赂的数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介绍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田积金介绍贿赂的数额远远超过定罪标准。介绍贿赂的数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介绍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1986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介绍贿赂的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田积金介绍贿赂的数额高达3.4万元,是定罪标准的17倍,原审判决亦认定田积金系介绍巨额贿赂。

    第四,田积金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再审判决定案的另一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田积金的行为对两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均未造成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众所周知,介绍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不在于其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田积金的行为不但使中国农业银行商业信贷部主任谢本元犯受贿罪被判刑,还使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常管理活动遭到了破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五,再审判决定案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田积金介绍之贿赂,是两公司依当地政府当时有关政策所决定”。我们认为,这种当地政策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改变不了被告人田积金行为的违法性质。

    综上,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必须要严格依法认定。本案被告人田积金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积极进行沟通,最终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且其介绍贿赂的数额大大超过定罪标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常管理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再审判决及二审判决无视上述情节,在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田积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显然是不妥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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