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共和》杂志认为,这是产业界向罗斯福总统及其新政的首次公开宣战。其中反对最有力者当属专利药联合会(PA)和美国制药企业联盟(UMMA),他们认为产业界的自我规制应优于政府规制,认为拟议的法案侵犯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石,认为处方药的引入会剥夺美国人民自我药疗(self-medication)的权利。专利药制药联合会的法律顾问甚至说,“在我此生中,从未读过或听说过这样一部条款如此怪异,目的如此邪恶,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如此有害的法案。” [12] 公共传媒也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指出: “塔格威尔式的食品和药品法案”将会对化学、制药及相关产业的人员雇用及士气造成严重影响,所影响的相关产业包括食品业;运输业;出版和发行业,造纸业等。这将使千千万万的男男女女失业。它对谁都无裨益,伤害的人却数以千计。这部法案会带来生活水准的降低,增加医疗费用和租税负担,抑制研究和知识的发展。 [13] 在听证会后,对这部法案进行了修改,对产业界利益作了很大的妥协,修改后编号为S.2000的法案提交给了1934年1月4日的第73届国会第2次会议,在2月27日到3月3日的听证会上,各方依然各执一词。在本届国会的剩余期限里,立法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其原因或许在于时机,正如1933年《药品贸易新闻》中指出的,在这个阶段,国家最为关注的是经济复兴,而非药品规制。 三、1935-1936:FDA的迂回努力与国会山内的激烈论争 根据1919年立法的规定,禁止包括FDA在内的规制机构,去使用公共资金游说和影响国会成员。于是FDA采取了更为迂回的形式,FDA发放解说为什么要修改食品和药品法的宣传资料,并进行广播谈话,例如在1933年11月7日FDA东部食品和药品监督区主任Wharton就通过广播告诉公众S.1944法案是新政立法的一部分。 [14]FDA信息办公室主任鲁斯•拉姆(Ruth Lamb)则自己投入金钱和精力,去策划了题为《惊骇之室》(Chamber of Horrors)的巡回展出。她用图片的形式对欺诈、无效乃至有毒副作用的药品标签和广告、化妆品制剂以及食品包装进行了展览,从而引发了消费者的部分关注。 [15] 在1935年1月4日第74届国会第1次会议上,这部法案再度被提起审议。在1935年3月22日,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向国会传递一个特别信息,强调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要设定更高的标准,要维持对三者规制的完整性。去克服原有法律的漏洞和罅隙,他指出: 该做实质性的改进了。需要采取举措,将原来只适用于标签的控制,延伸适用于对广告的控制;将保护延伸到对化妆品的保护;要提供一个合作式的制定标准的方法,要发展出一个监督和执行体系,来打消消费者的猜度与疑虑;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灵活性,以应对产品和情势的变化……这是我对这样一部可能会在这次国会会期通过法律的个人期许。 [16] 这算是富兰克林•罗斯福对法律修订的一次明确表态,在大萧条时代的罗斯福,他最为关注的是经济复兴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而药品规制的确可能会对产业界的利益有所遏制。罗斯福宁愿以这种相对温和的方式,而非非常积极的方式去推进这部法律的修订。 在1935年4月1日,这部法律再次被提交给参议院审议,它再次遭到了来自各界的强烈反对。争议之一,在于许多企业反对授予FDA太多没收药品的权力。其中最为执著的反对者是北卡罗来纳州Vicky化学公司和密苏里州的兰伯特公司,来自北卡的参议约书亚•贝雷(Josiah W.Bailey)和密苏里州的参议员克拉克(Clark)也加入到了这个反对阵营之中。 [17] 更为激烈的争议,在于应由FDA还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来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广告加以规制。罗斯福总统以及药品规制机构官员都倾向于由FDA来规制广告,认为FTC主要关注的是诸如贸易和竞争之类的经济问题,而非消费者保护;FTC没有处罚权力,其“中止和终止”(cease and desist)程序对违法者没有什么威慑效果,认为应让FDA对药品加以更为全面的规制。 但这种意见也遭到了来自FTC、大多数国会议员以及制药企业的反对。FTC主席伊文•戴维斯在承认应和FDA展开药品规制合作的同时,坚持认为FTC更适于对虚假广告的全面规制,并认为目前的执法程序是最佳的广告规制之道。国会议员们则对罗斯福以及药品规制官员的热忱表示审慎的怀疑,制药企业和广告业主则多支持由FTC进行广告规制,因为他们担心过于严苛的FDA规制会阻滞药品广告业的活力。 [18] 这场斗争的战场是在美国国会两院,最后他们还是认为FTC的对抗式听证程序,它在司法审查结束后才执行行政裁定,这可以更好的保护相对人权益。 [19]这场战役最终的获胜者是FTC,在针对《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制定的1938年Wheeler-Lea修正案中,授予了FTC在所有媒体上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规制权限。 在这样的周折往复中,食品和药品法的修订,很难看到希望的曙光。 四、1937年磺胺酏剂事件与药品安全规制的引入 社会性规制领域的法律变革,往往和危机时刻所发生的灾难性事件密不可分。而曾被称为“万灵丹”的磺胺酏剂,所衍生出的灾难,使食品和药品法的修订峰回路转,最终促成了这部法律的通过。 在1937年的6月,田纳西州的布里斯托市的马森基尔公司首席化学家哈罗德•沃特金斯,针对南方各州对磺胺液体制剂的需求,进行试验后将二甘醇作为溶剂,配置成了240加仑磺胺酏剂在全国销售。而在1937年10月11日,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市的一名医生向美国医学会报告,某类磺胺类药剂可能会致人死亡,美国医学会实验室很快分离出了毒性组分二甘醇,随即FDA采取了更为强硬的姿态,坎贝尔局长派监督员要求马森基尔公司立即收回所有售出药品,并向公众说明其可能的危害性。 为此FDA出动了239名监督员和化学家,以确保所有上市的药品都能被收回。FDA所开展的是多少与侦探有些类似的工作,他们通过运输和销售记录来按图索骥去寻找药品,而并非所有医生都愿意配合FDA的工作,有些医生担心自己会承担责任,而不愿承认自己开过这种药品,有些处方上并没有完整记录病人的姓名和地址。最后,马森基尔公司生产的240加仑磺胺酏剂,被收回了234加仑又1品脱。 [20]但未收回的那部分,却已经造成了至少107人死亡。 在1937年,法律并没有禁止对危险、未检验或有毒药物的销售,因此马森基尔公司的主人塞缪尔•马森基尔博士宣称: 我的化学家和我对这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深表遗憾。我们都在以合法的职业方式去满足需求,并没能马上预见到如是不曾期望的结果。我并没有感到我们这方面有什么责任。 [2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