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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时刻与规制变迁:公共议程的设定与美国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形成史(3)

时间:2012-12-12 13: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1938年2月,FDA局长坎贝尔写信给马森基尔公司的 律师 ,指出由于该公司主要从事州间贸易,因此应服从食品和药品立法的规制,指出由于磺胺酏剂中有毒组分的存在,造成了许多患者的死亡。指出药品是二甘醇和水配制

  在1938年2月,FDA局长坎贝尔写信给马森基尔公司的律师,指出由于该公司主要从事州间贸易,因此应服从食品和药品立法的规制,指出由于磺胺酏剂中“有毒组分的存在”,造成了许多患者的死亡。指出药品是二甘醇和水配制成的溶液,因此不是由乙醇作溶剂的酏剂,因此构成掺假(Adulterated);由于它不是所宣称的酏剂,因此也构成标签错误(Misbranded);其“优质药品”的宣称,则构成了欺诈和误导。但马森基尔公司还是主张在医学专业人士的监督下,服用该药是安全的。但在最后的刑事审判中,公司被处以26000美元罚金,这是1906年纯食品和药品法颁布以来最高数额的一笔罚金。马森基尔公司的首席化学家沃特金斯也在不久之后自杀身亡。 [22] 

  这时,公众的情感变得前所未有的炽热。塔尔萨市的梅齐•尼迪弗夫人的六岁女儿死于磺胺酏剂,她给罗斯福总统写了一封信,信后附有她女儿的照片,信中写道我女儿幼小的身躯在不断的颤动,其稚嫩的声音在因疼痛而震颤,这一切对我而言可谓是撕心裂肺。她祈求总统能采取步骤,去杜绝这类药品的销售,避免这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23] 

  曾经缄默不言的媒体,也开始发出加速药品法修订的呼声。在1938年1月《独立女性》刊物发表的一篇题为《死亡没有节假日》的评论中,指出“这些年来,国会中有强大的阻力,成功地阻止了……一部有效控制药品贸易法律的通过。” [24]弗里德•林顿在出版的一份小册子中,则虚构了一幅可怖的场景,如果已销售的磺胺酏剂都被患者服用,那么将造成至少4500人死亡。 [25] 

  以此为契机,FDA局长坎贝尔去着力论述法律的不完备与药品灾难的关联,论述食品和药品法修订的必要性,他写道: 

   [磺胺酏剂事件]强调,用一部完备的联邦食品和药品法来控制具有高效能的药品,以维护公共福祉,是多么的必需…对此情况的唯一救济,就是国会颁布一部完备且全面的国家食品和药品法,要求所有市面上的药品,在导引下使用时,都是安全的…… 

  在第一例磺胺酏剂事件发生两个月后,在法案中增加了一个至为重要的上市前审查程序,要求制药商去提交临床和临床前试验记录、药物的组分、生产计划和标签样本。尽管制药业担心这样会使得FDA变成“绝对的独裁者”和“制药业至高无上的王侯”,但其核心内容——药品安全性的控制,还是被保留下来。同时药品法修订的进程也得到了加速。 

  五、1938年法律的通过及其要点 

  在第75届国会期间,参议员科普兰德以及法律的起草者们召开了多次会议听取产业界的意见,传媒、消费者团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了几卷的建议和意见,这些意见都得到了重视和研究,同时还对第73和74届国会上形成的参议院的1544页证词,众议院的774页证词,进行了审查和研究。 [26] 

  经过了许多次的讨论之后,1937年1月6日,科普兰德将这部题为S.5的法案提交给第75届国会,参议院委员会的第91号报告写道: 

  这部法案的制定中,铭记着三个原则:首先,它不能构成对已有法律的弱化;其次,它必须能强化和延展已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三,不能因为公共利益,就让产业界内诚实的企业遭遇不必要的或缺少正当性根据的艰难处境。 [27] 

  这部法案经修正后于1937年3月10日获得参议院通过,之后提交给了众议院,在十三个月之后的1938年4月14日,众议院的州际贸易和外贸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正后,提交给了众议院的全院委员会。 

  1938年6月1日,全院委员会通过了S.5法案,但是对其进行了修正。参议院不同意全院委员会所进行的修正,要求召开会议对此进行协商;全院委员会坚持自己所做的修正,但同意开会进行协商。经过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之后,同意将两院所做修正中有争议的部分删除。在历经先后29个版本之后,罗斯福总统于1938年6月25日最终签署了这部题为《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简称FDCA)的法律。但为之付出努力的克普兰德,在法案颁布四天前,在参议院跌倒后与世长辞,没能看到这部法律的颁布。 [28] 

  在从1933年到1938年的五年立法过程中,参议员克普兰德和坎贝尔、邓巴以及克劳福德等FDA官员始终保持着最为紧密地合作,他们定期对法律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讨论,防止任何弱化已有法律条款的出现。克普兰德还和消费者团体保持着密切的交流,为促成这部法律的出台,可谓是殚精竭虑。 [29]在1938年7月10日的一篇社论中,对克普兰德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从整体上判断,这部法律向前迈进了一步。1906年的旧法律是社会立法的杰作,但它是消极性的去禁止欺骗,但并没有去强求美德。新法律是更为积极的,它对于提升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将会有所裨益。这部法律是参议员克普兰德英勇斗争的结果,是克普兰德的坚持到底、良好的判断力,以及对公共福祉的孜孜以求,才铸造出这样一座丰碑。 [30] 

  作为FDA局长,坎贝尔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会的议员们尽管不一定同意坎贝尔的观点,但是经常会去问“对这个问题坎贝尔怎么说”,1938年法律中,也凝聚着这位严格公正官员在解决规制难题时的智慧。 [31] 

  1938年法律从五个方面对药品规制体系进行了修正,首先,除非制药商在新产品上市前能向FDA提供关于其安全性的证据,否则不得进行该药品的州际贸易;其次,法律赋予了FDA去检查制药企业厂房设备的权力;第三,授权联邦法院以禁止令的方式,来控制违反该法的行为;第四,药品规制机构无需再去证明制药企业的故意,就可以对其虚假宣示行为加以规制;第五,要求制药企业向消费者披露完备的信息,在药品标签上充分说明成分、含量、用法、警示、保质期、成瘾性。 [32]1938年法律得到了消费者的赞许,被认为“在对掺假和伪造商标的食品和药品定义方面,有着极大地推进”,是“向前迈出的长长一步”。 [33] 

  六、余论:危机时刻与规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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